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会员慰问工作,使广大教职工会员切实体会到学校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,根据天津市总工会“关于印发《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(暂行)》的通知”(津工通〔2017〕67号)、“关于对《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”(津工通〔2017〕94号)等文件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慰问范围和标准
1.全员慰问。逢年过节向全体教职工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,发放标准不超过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%;每年向全体教职工会员发放生日蛋糕券,发放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。
2.工伤及生病住院慰问。教职工会员在本市生病住院的,应由所在基层分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、慰问。在外地生病住院的,基层分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慰问。慰问标准为:一般工伤或生病住院治疗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;工伤住院或生病住院需要进行手术的,给予500元的慰问金。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,由校工会按上述标准进行慰问。
3.丧事慰问。教职工会员本人亡故者,由校工会向家属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。教职工会员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公婆(岳父母)等直系亲属去世的,给予500元的慰问金。
4.两节慰问。元旦、春节期间,对各级劳动模范进行慰问,慰问标准为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。对生活困难教职工的慰问,按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。
5.困难慰问。教职工会员遇特殊困难或突发情况,校工会给予500—1000元的困难补助金。如遇极特殊情况,经集体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2000元的困难补助金。
6.结婚、生育慰问。教职工会员结婚时,由校工会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;教职工会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时,由校工会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。
7.退休慰问。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,在教职工会员退休时,由校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。
8.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况,经校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。
二、工作程序
1.生病慰问和丧事慰问。由基层分会提出申请,填写《慰问申请表》(见附件一),校工会批准后实施。
为体现对教职工关爱的及时性,生病慰问,一般由基层分会在第一时间到医院探望;丧事慰问,所在基层分会要在当月内(如遇寒暑假可酌情顺延)填报《慰问申请表》,及时进行慰问。
2.困难慰问。由教职工会员填写《困难补助申请表》(见附件二),基层分会审核、同意后报校工会,经校工会批准后实施。
3.极特殊情况慰问。由教职工会员填写《特殊情况困难补助申请表》(见附件三),基层分会审核、同意后报校工会;校工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集体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,由校工会组织实施。
4. 结婚、生育慰问。由教职工会员填写《结婚、生育慰问表》(见附件四),基层分会审核、同意后报校工会,经校工会批准后实施。
5. 全员慰问、两节慰问、退休慰问由校工会组织实施。
三、本规定自2018年1月起实施,原《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会员慰问的暂行规定》(师大党发〔2017〕53号)同时废止。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四、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慰问申请表
2.困难补助申请表
3.特殊情况困难补助申请表
4.结婚、生育慰问表
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
2018
年2
月28
日